最新消息

配合自經區 金管會再鬆綁OBU業務

2013-12-25 19:36
金管會宣布,為配合自由經濟示範區的政策,已規劃以「虛擬概念、法規鬆綁、全區開放、人財兩留」的策略,發展我國財富與資產管理業務。金管會經洽商中央銀行後,進一步鬆綁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辦理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的客戶門檻限制及投資商品範圍,並放寬OBU得以「負面表列」方式辦理未涉及新臺幣的新種外匯業務。 一、鬆綁衍生性金融商品客戶門檻限制及投資商品範圍 (一)現行OBU對非居住民客戶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有須按客戶資產金額區分為「專業客戶」及「一般客戶」的規定;未來OBU辦理本項業務,將不再區分客戶門檻,而由銀行本於內部控制與風險控管,自行訂定接受客戶的標準、洗錢防制、認識客戶與商品適

籌備成立社會團體-應備文件說明

2013-05-10 15:13
應備文件說明   一、申請書: 1.「受文者」欄填寫主管機關名稱 (全國性社會團體為內政部)。 2.「申請組織團體名稱」欄載明團體之全稱...

境外公司、OBU應備文件與注意事項

2010-09-20 15:00
※何謂OBU? OBU 全名為Offshore Banking...

轉移價格的方式實現節稅- 澳門離岸/本土公司:

2010-08-18 11:12
澳門的稅制為本地稅制,即對不是產生於本地的利潤不徵所得稅。故註冊一間澳門公司在資金調撥和利潤分配方面有很大的自由度。投資者可以通過註冊澳門公司,將其利潤轉移至澳門。 換言之,投資者可將其內地企業的產品以低價出售給澳門公司,再由該澳門公司以高價把產品出售給真正的境外買方,通過在財務上的轉賬處理,節約了稅款。有些外國投資者便利用轉移價格使企業處於“零利潤”狀態,由此長期享受免稅待遇。    

外國公司申請來台設立辦事處,應檢送之書件

2010-08-06 16:13
  一、申請書。 二、訴訟及非訴訟代表人居所證明文件。 三、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者,應加附代理委託書。 四、外國公司其本國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簽署核發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須經我駐外單位驗證)。 五、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代表人授權書(須經我駐外單位驗證)。 六、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應載明同意提供使用之公司名稱)及...

陸資公司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登記或報備時應請注意事項

2010-07-28 13:26
公佈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為開放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投資,從事業務活動,經濟部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訂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依同條例第四十條之一規定,訂定「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以利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從事業務活動。上開二辦法於98年5月25日由行政院核定,並由經濟部98年6月30日公布施行。 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投資人在臺投資設立登記或報備之營業體種類及程序如后:   一、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若擬在臺灣地區設立

外國公司來台灣設立分公司及子公司稅務差異分析

2010-07-16 17:29
一般外國企業來台投資大致可分為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兩種,從財務的角度看,分公司與母公司的財務是一體的,分公司等於是母公司的延伸體,分公司的債權債務,母公司必須完全承擔;而子公司是母公司投資設立的獨立事業體,子公司與母公司在財務上各自獨立,子公司的債權債務與母公司無關。而外商來台投資,不外乎從事一般商品買賣業或做工廠登記,從事生產製造並內、外銷或轉投資其他事業體取得投資股權。 就我國稅制規定來看,外國企業來台如何投資最有利?首先,依照我國稅制規定,外商來台投資設立子公司營所稅率是25%,稅後盈餘匯出股利扣繳稅率為20%,未分配盈餘則課徵10%,外國企業在台子公司轉投資台灣其他企業之股利所得,台灣現

營利事業屬獨資、合夥組織,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扣繳稅額申報問題

2010-06-22 10:3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詢問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當期有營利事業所得額或扣繳稅額時,應如何辦理申報?&該局說明,去年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98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因此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當期有所得額或各類所得之扣繳稅額,應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3頁第(5)欄『應分配盈餘』或第(16)欄「扣繳稅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按出資比例計算,將第2聯「證明